(2016)云230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阚北华申请执行杨荣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北华,杨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阚北华,女,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被执行人杨荣珍,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恢12号阚北华申请执行杨荣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770.63元(含申请执行费6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