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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熊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673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汪青,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姜昭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皮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