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民初365号原告:麦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徐闻县,现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452。被告:何某,女,汉族,现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460。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麦某负担。审 判 长 董耀奇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