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秀娟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娟,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胡秀娟,居民。被执行人刘伟,居民。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胡秀娟与被执行人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伟已自动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2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2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