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世天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世天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蔡敏,林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县。法定代表人蒋国雄,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过峰、杨红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世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北镇(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蔡敏,该董事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北镇(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郑兴旺,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敏。被执行人林建生(曾用名林开铸)。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世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天公司)、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世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798.7163万元并偿付期内利息110537.78元(其中以1098.7163万元为基数的期内欠息为47055.56元,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同年4月15日止;其中以700万元为基数的期内欠息为63482.22元,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同年5月13日止)、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按月利率6.16‰再上浮50%标准计算,以11034218.56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6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7063482.22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4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蔡敏、林建生对世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诉讼费用135837.5元。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4年12月19日将涉案债权标的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于2015年3月20日又将上述涉案债权标的转让给产业公司。因世天公司、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世天公司、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发出执行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其自觉履行,但世天公司、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江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世天公司、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蔡敏、林建生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联银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车辆,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世天公司、蔡敏、林建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蔡敏、林建生名下位于XXXX房产,蔡敏名下有坐落于XXXXX号房产,林建生名下有坐落于XXX房产,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查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三年。查得联银公司名下有坐落于XXXX房产,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轮候查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意见,产业公司表示上述房产有抵押,暂不向本院申请处分。经向国土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蔡敏、林建生名下有位于XXXX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XX**】,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以上土地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世天公司、联银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申请,于2016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世天公司、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意见,产业公司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及对世天公司、联银公司强制审计执行。综上,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798.7163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135837.5元,执行费854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通报后,产业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世天公司、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世天公司、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亦不能提供执行人世天公司、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世天公司、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行无锡公行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世天公司、联银公司、蔡敏、林建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闵仕君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