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辖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忠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辖终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豪。委托代理人程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毓秀路34号。负责人赵建民,总经理。上诉人陈忠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许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大广高速公路东半幅1882公里处位于长垣县境内,应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月3日陈忠豪投保了许昌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许昌财产保险公司出具两份机动车保险单,陈忠豪在其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要求许昌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其机动车车损,故本案应认定为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地大广高速东半幅1882公里处位于长垣境内,长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8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利军审 判 员 周予崴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