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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丁保明、丁小昆、丁成弟诉石屏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丁洪官等人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保明,丁小昆,丁成弟,石屏县人民政府,丁洪官,丁仁武,丁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25行初5号原告丁保明,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石屏县。原告丁小昆,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石屏县。原告丁成弟,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石屏县。被告石屏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石屏县湖滨路。法定代表人陈浩,代理县长。第三人丁洪官,男,1942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石屏县。第三人丁仁武,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石屏。第三人丁杨波,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屏县。原告丁保明、丁小昆、丁成弟诉被告石屏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保明、丁小昆、丁成弟诉称,2011年12月13日,石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撤销丁洪官等人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批准行为的决定,国土局和城建局已经下达了强制拆除通告和告知书。另外,国土资源局在清查无证建盖中,查出了丁洪官又在塘子田建盖了400多个平方,不知会怎么处理。2015年国庆假期时,丁杨波又无证建盖了几百个平方的商品铺面出租,石屏县国土资源局又多次下达了不准建盖房子的通告和拆除房子的通告。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我方向被告石屏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要求石屏县人民政府督促石屏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拆除第三人丁洪官、丁仁武、丁杨波违法建盖的房屋。要求本院判令“被告督促国土局履行拆除第三人丁洪官、丁仁武、丁杨波违法建盖的房屋”,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本院认为,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或监督属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保明、丁小昆、丁成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丁保明、丁小昆、丁成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俊培审判员  莫云辉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