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翟一×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一×,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472号原告翟一×。法定代理人翟二×,无职业。被告李××,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一×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一×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为25元,由原告翟一×负担。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琦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