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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4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4民初9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余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慧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双方于2006年2月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结婚,2006年3月2日办理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合,性格差距大,加上未生育子女,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于2007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9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余某答辩称,要求原告李某某归还我500元,按指定账户还款后则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由父母包办在2006年2月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结婚,于2006年3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8月,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双方分居,至今已有9年之久。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答辩状,以及原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汇款凭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属于父母包办,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分居时间长达9年之久,婚后感情不牢。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喻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