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磁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磁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吴某,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磁县白土镇白土四街。被告韩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磁县白土镇白土四街。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