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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梅立众与周文兴、赵红、淄博凯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立众,周文兴,赵红,淄博凯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881号原告:梅立众。被告:周文兴。被告:赵红。被告:淄博凯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立众与被告周文兴、赵红、淄博凯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立众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周文兴、赵红、淄博凯佳工贸有限公司价值318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梅立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文兴、赵红、淄博凯佳工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84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晋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