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杰与孙长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孙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女。被执行人:孙长红,男。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孙长红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大民一终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杰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720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长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被执行人孙长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