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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金贤淑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金贤淑,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翔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贤淑与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41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购房款1676673元、定金20000元、违约金173327元、案件受理费9945元、执行费21199元)。2015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28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20万元。2015年7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20万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账户。2015年7月17日,案外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异字第64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的异议。经异议人申请复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重新审查。2016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的异议。案外人未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2016年4月5日,本院将执行款2048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贤淑。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4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贤淑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