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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5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成志与李铁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志,李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544-2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志,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铁林,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铁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铁林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有事故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铁林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事故保证金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钰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