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焦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杭州焦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633号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3层43-(03)03室。法定代表人俞清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林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焦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295号6幢三层。法定代表人梅根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语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焦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焦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款,不存在给付货币的争议,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合同欠款,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杭州焦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有关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杭州焦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有关“已经全额支付合同款项、不存在给付货币争议”的意见,不属于管辖异议审理的范围,在管辖异议程序中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焦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