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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李建华,徐刚强,李仙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前所村,组织机构代码:78440529-1。法定代表人赵永泰。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刚强,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仙囡,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华、徐刚强、李仙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华、徐刚强、李仙囡支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元、执行费77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6)浙1002执802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刚强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杜桥镇时代邸A-5幢2单元101室的房产,由于该房屋已抵押给他人,已无残值可以执行。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前所支行以被执行人李建华、徐刚强、李仙囡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002执80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