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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永勤与张汉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勤,张汉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48号原告:孙永勤,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汉莉,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瑀羲(曾用名夏倩),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被告张汉莉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勤与被告张汉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勤于2016年4月5日以已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勤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孙永勤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袁佳丽审 判 员  王丽鹏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