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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诉被告郭丽、李赫、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郭丽,李赫,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中国银行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9号。负责人马明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博,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丽,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南二经街。被告李赫,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被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中国银行沈阳铁西支行)与被告郭丽、李赫、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中国银行沈阳铁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9元,减半收取4185元,被告郭丽、李赫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