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海港与巴海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港,巴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港被执行人:巴海滨申请执行人张海港与巴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4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海滨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支行161505040101603XXXX、161505040101481XXXX账户存款各10238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届时不提出的视为权利的放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