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473号原告:刘某甲,女,200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之母)。被告:赵某,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现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