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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473号原告:刘某甲,女,200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之母)。被告:赵某,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现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