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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盐城分局与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盐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执复1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陈胜,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荣松,该职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盐城分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负责人邱友群,该局局长。申请复议人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民邨公司)因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盐城分局与其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淮中执异字第000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军民邨公司以“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军民邨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燕代理审判员 孙 凯代理审判员 苏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晓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