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常晓东与吴治国、聂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晓东,吴治国,聂永杰,王建玲,代军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390号之一原告常晓东,男,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吴治国,男,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聂永杰,男,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王建玲,女,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代军营,女,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晓东与被告吴治国、聂永杰、王建玲、代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晓东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治国洛(栾)房权证2005字第××号房屋、被告代军营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被告王建玲豫C×××××宝马牌汽车、被告聂永杰豫C×××××丰田牌汽车予以查封,原告常晓东以其名下的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常晓东之父穆建国以其名下的房产栾房权证2012字第××号和栾房权证2004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常晓东名下的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5日。二、对穆建国名下的栾房权证2012字第××号房屋、栾房权证2004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5日。三、在查封期间,常晓东、穆建国不得变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其它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成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