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484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