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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484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