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马丽与刘伟、李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刘伟,李长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民初829号原告马丽。被告刘伟。被告李长斌。原告马丽诉被告刘伟、李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李长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丽诉称:2012年12月11日被告刘伟向原告借人民币100000元,并承诺支付利息。2015年6月16日被告修改欠条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54525元,共计154525元。被告刘伟、李长斌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被告刘伟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马丽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年息1.5分。”后被告刘伟在借条中注明“2015年6月30日,刘伟”。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本金100000元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1日利息共计45000元(100000×15%×3)。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刘伟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刘伟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刘伟追要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出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息1.5分支付利息,主张数额为54525元,数额过高,经计算,利息数额应为45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刘伟与被告李长斌系夫妻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长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伟、李长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返还原告马丽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5000元,共计1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收取1695.50元,诉讼保全费1293元,由原告负担95.50元,被告刘伟负担28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容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