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雪与葛景英、庞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葛景英,庞兰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904号原告:李雪,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崔旗,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宇,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景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庞兰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葛景英、庞兰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葛景英、庞兰兰、XX所有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葛景英、庞兰兰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环城南门111号门面房(产地权证宿字第号)、被告庞兰兰、XX的宿州市浍水路市府巷东侧凌枫住宅楼(产地权证宿字第20XX94号)及被告庞兰兰、XX共有的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西区房产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李雪提供的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北侧、皖北蔬菜市场东侧胜利路安置小区(皖20**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XX36号)及李庆道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浍纺路环城河治理处宿舍四楼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闻角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汇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