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丽珍与台州市黄岩普杰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珍,台州市黄岩普杰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851号原告:叶丽珍。委托代理人:项兆会,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普杰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康庄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能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叶丽珍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普杰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叶丽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明确提出不再缴纳该案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