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670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代红静,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