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与双阳区吉星源驾驶员培训学校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双阳区吉星源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455号。法定代表人:高学福,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明明,该分局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段智友,长春市双阳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双阳区吉星源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于家一社。负责人:张电视,该校校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与被执行人双阳区吉星源驾驶员培训学校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以等待双阳区政府出台“裁执分离”相关文件为由,向本院建议中止审查。本院认为,区政府出台新文件将对此类案件产生较大影响,应中止审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查。审判长  张驰亮审判员  任国杰审判员  张文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公衍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