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3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无棣兴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范忠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兴昌科技有限公司,范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兴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昌被执行人范忠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兴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忠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5万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范忠虎将其叔范炳亮名下桑塔纳作价4万元过户给申请人,余款同意接受8000元了结此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