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刑初8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2010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思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2015年9月至11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币种下同)1200元的低价向“小刘”(另案处理)购买一部车辆识别号为LV7的红色轻骑牌二轮摩托车用于自用。经公安机关查明,该车辆系被害人戴某某于9月3日停放在翔安区一家欧王漆店面门口被盗的车辆,经鉴定价值5338元。二、盗窃部分2015年11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向“小刘”提出有人要购买赃车,由“小刘”负责盗窃,被告人胡某某负责销赃。11月4日凌晨,“小刘”至翔安区马巷镇货运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发动机号为E8的蓝色川铃牌三轮摩托车。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小刘”将该三轮摩托车骑至翔安区马巷镇沈井村一简易搭盖房停放。11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上述简易搭盖房内欲将该三轮摩托车出售给颜某某等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当场缴获被盗的红色轻骑牌二轮摩托车和蓝色川铃牌三轮摩托车。该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050元。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红色轻骑牌二轮摩托车和蓝色川铃牌三轮摩托车分别发还被害人戴某某、杨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赃物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物及照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销售票据,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手机通话记录,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颜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赃物价值53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通谋盗窃公私财物,并由他人盗得财物后,由被告人胡某某负责销赃,盗得财物价值4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身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另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均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南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许泽汉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