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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邵君梅与于广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君梅,于广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702号原告邵君梅。被告于广东。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家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君梅诉被告于广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君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广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君梅撤回对被告于广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君梅承担。审判员  朱建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 苗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