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简秀英、张格霞等与徐天套、铜陵雷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秀英,张格霞,张彩红,张葵英,张月霞,张瑞林,张瑞霞,张瑞英,徐天套,铜陵雷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131号原告:简秀英,无业。原告:张格霞,无业。原告:张彩红,无业。原告:张葵英,无业。原告:张月霞,无业。原告:张瑞林,无业。原告:张瑞霞,无业。原告:张瑞英,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瑞林,无业。委托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天套。被告:铜陵雷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白鹤家园46栋402室。法定代表人:潘飞,铜陵雷鸣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淮河路铜商品市场大厦。法定代表人:丁子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秀英、张格霞、张彩红、张葵英、张月霞、张瑞林、张瑞霞、张瑞英诉被告徐天套、铜陵雷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秀英、张格霞、张彩红、张葵英、张月霞、张瑞林、张瑞霞、张瑞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原告简秀英、张格霞、张彩红、张葵英、张月霞、张瑞林、张瑞霞、张瑞英负担。审判员 朱 汪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官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