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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5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杨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986号原告何某某,女,1957年7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杨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胡某某,女,1976年10月6日生,住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君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邓旖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