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16时至17时许,被告人曹××在本市和平区滨江道商业街、乐宾百货商场思加图鞋专柜,窃得失主赵××外衣口袋内的华为牌MATE1型手机一部(价值160元),趁失主李××不备,窃得失主李××放在��边挎包的华为牌P8型手机一部(价值2790元),后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曹××对被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曹××在本市和平区滨江道麦购休闲广场门前,窃得失主赵××放在外衣口袋内的黑色华为牌MATE1型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160元。同日17时许,被告人曹××在本市和平区滨江道乐宾百货商场一楼思加图鞋专柜,趁失主李××不备,窃得其身边挎包口上的流光银色华为牌P8型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2790元。后被民警发现并抓获,上述赃物均已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失主赵××、李××的陈述,证实逛商场时手机被窃的时间、地点及手机品牌、价格的情况;有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在乐宾百货商场的思加图鞋专柜内,看见曹××偷窃手机,及民警抓获曹××,从曹××身上查获被盗手机的经过;有证人李××、邹××的证言,证实在乐宾百货、麦购休闲广场门前,赵××、李××的手机被盗及民警抓获偷窃手机的曹××,从曹××上衣内侧口袋中查获所盗手机的经过;有被告人曹××的口供,供述其来津看病,为了凑钱看病在商场偷窃二部手机的经过,有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的价值;有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在乐宾百货一楼巡控时发现曹××偷窃失主李××手机,后将其抓获,从曹××身上发现一部华为牌P8型手机,经核查系失主赵××的被盗手机;有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出具关���对曹××暂不适用羁押的建议、天津市公安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第二五四医院内镜检查诊断,证实2015年12月14日曹××被刑事拘留,后办案单位带曹××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肝硬化、脾大、门静脉、脾门静脉及胰段脾静脉轻度增宽、胆囊炎性改变、食管静脉曲张III度、门脉高压性胃炎。曹××在羁押中有生命危险,暂不适宜羁押,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有现场示意图、作案地点照片、监控录像、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手机发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系扒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处罚。鉴于所窃赃物被及时追缴,未给失主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其系初次犯罪,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且考虑其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为凑钱治病而盗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材料之情形,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媛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代理审判员 邢瑾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雯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