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5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赵超,李萍,深圳市正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赵超,李萍,深圳市正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5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被执行人赵超。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深圳市正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园第12栋厂房5-4楼,组织机构代码746612839。法定代表人赵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委托深圳市广衡房地产和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萍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城东路西红树东方家园11栋26C进行了评估,深圳市广衡房地产和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人民币12759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萍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城东路西红树东方家园11栋26C。(详见广衡评字【2016】第03010号评估报告书)。审 判 长 杨 志 刚审 判 员 林 晓 青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创业(兼)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