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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会军与于静、刘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军,于静,刘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555号原告陈会军。被告于静。被告刘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军与被告于静、刘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静名下座落于定州市南城区建设街西侧4幢2-301住宅一套(房权证南城区字第××)及4幢2-C3车库一个。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吴占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解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