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勇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刘虎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