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昌与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昌,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赵昌。被执行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耿玉金,董事长。赵昌与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桓劳人仲案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桓劳人仲案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巩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