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长华与南京市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长华,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长华,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向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连国,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万长华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裁定,万长华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万长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万长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长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