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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霞诉被告方彦红、侯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霞,方彦红,侯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892号原告徐霞,女。被告方彦红,男。被告侯晓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霞诉被告方彦红、侯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彦红、侯晓丽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霞撤回对被告方彦红、侯晓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黄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