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611号原告宋某某,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周某甲,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