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348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双方自愿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