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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5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锦富花园11-1-501。被告:霍某某,男,1987年6月21日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恒泰三期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亚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