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刘斌与张怀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刘斌,张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984号申请执行人王刘斌。被执行人张怀峰。申请执行人王刘斌与被执行人张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怀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刘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到期未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刘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怀峰人民币75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郭丹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培津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