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黄中香诉张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315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被告:张某,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中香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黄中香。审判员 李星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