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沧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光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国土资源局,刘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21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路飞,局长。被执行人刘光生。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因对刘光生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沧国土资罚字(2015)第8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事项为:强制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85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的执法程序存在违法情况,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沧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世彬审 判 员 王景岳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