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宁诉被告张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宁,张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508号原告卢宁,女,199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庙湾镇大卢村委大卢庄8组。被告张盟,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宁诉被告张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盛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