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东云与王得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东云,王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金东云,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崔今花,住图们市。被执行人王得胜,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金东云与王得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5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东云与被执行人王得胜、第三人秦莲花达成和解协议,由第三人秦莲花向申请执行人金东云支付65000元,余款50800元申请执行人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