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项公仁与梁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公仁,梁嘉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987号原告项公仁,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梁嘉耀,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项公仁与被告梁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2016年4月1日开庭审理,庭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公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50元,由原告项公仁负担。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