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3刑初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2015年10月23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清县看守所。辩护人曹学森,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黑宝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洪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曹学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无牌轿车沿S205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27公里+500米处时翻入西侧沟内,造成乘车人李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被宝清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曹学森提出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经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部分赔偿,应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黑J984**号轿车沿S205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127公里+500米处时驶入道路西侧沟内后翻车,造成乘车人即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被告人张某受伤。经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是此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1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张某驾驶的黑J984**号轿车行驶速度为95.26千米/小时。经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生前符合钝器外作用胸腹部造成心脏损伤及血气胸致窒息而死亡。案发后,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宝清县人民医院将正在接受治疗的被告人张某控制,并在其清醒后进行讯问,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孙某某代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李某1人民币100000元。因被告人张某未能全额赔偿,未能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李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有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宝公交认字(2014)第20141015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有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宝)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70号鉴定书;有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锦融成法鉴中心(2014)交通鉴字第554296号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2014)医检字第1158号乙醇定量检验报告;有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张某并未履行全部赔偿责任,且没有得到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及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经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部分赔偿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提出应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计入刑期,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禹辰人民陪审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袁淑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忠峰 搜索“”